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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三稽处〔2025〕159号
2025-12-25

关于送达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 5 年 12 月 24 日 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 2025〕15 9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 5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 202 5 〕 159 号

福建永嘉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5MA320REU2T )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 15层A区-0590(自贸试验区内)) 2020 年 1月1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日 期间涉嫌取得 太和县锦梁木业有限公司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税务局 出具了《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确有取得 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太和县锦梁木业有限公司虚开 的 2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 3400204130,发票号码03092137~03092141、03092152~03092169、03132997~03133002、11055195~11055214、11055216~11055232、11088720~11088731、11088733~11088749;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5004524~05004538、05004540~05004551、13362316~13362325、13362344~13362363、13362383~13362393;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0734629~00734641、00757006~00757020、00757028、00757030~00757047;发票代码3400211130,发票号码20765273~20765286、20765288~20765297;发票代码3400212130,发票号码21127762~21127778;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2861863~12861864、12861866~12861873、12861875~12861880;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08451856~08451869;发票代码3400202130,发票号码05423335~05423339,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柜板、木制品木板、木制品木桌板、木制品木床板,金额合计26257614.45元,税额合计3413489.78元,价税合计29671104.23元)。

上述发票中有 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0757028;发票代码:3400202130,发票号码:05423335~05423339;发票代码:3400204130,发票号码:03092137~03092141,金额1031684.95元,税额134119.05元,价税合计1165804元)均已红冲,对应的11份负数发票(发票代码:3400204130,发票号码:03092142~03092151;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2861874,金额-1031684.95元,税额-134119.05元,价税合计-1165804元),上述11份已红冲的正数发票未出口退税。其余275份发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税务局审核后准予退税,2020年至2021年合计已退税额3279370.6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取得275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额3279370.66 元 应予追回,因此应追回你公司 2020年7月增值税退税款358598.72元,2020年9月增值税退税款353647.27元,2020年10月增值税退税款157358.44元,2020年11月增值税退税款242687.9元,2020年12月增值税退税款128125.23元,2021年3月增值税退税款121376.75元,2021年6月增值税退税款525346.77元,2021年7月增值税退税款360376.57元,2021年10月增值税退税款538059.23元,2021年11月增值税退税款245381.06元,2021年12月增值税退税款248412.72元。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经计算应追缴你公司2020年7月增值税321987.56元,2020年9月增值税310565.81元,2020年10月增值税136772.73元,2020年11月增值税215497.03元,2020年12月增值税111552.93元,2021年3月增值税108633.43元,2021年6月增值税463700.08元,2021年7月增值税323883.43元,2021年10月增值税482788.55元,2021年11月增值税218770.88元,2021年12月增值税219752.12元。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230号)一、二的规定,应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合计349668.55 元,具体明细如下(单位:元):

所属期应补增值税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 教育费附加应补 地方教育附加
202007321987.5622539.139659.636439.75
202009310565.8121739.619316.976211.32
202010136772.739574.094103.182735.45
202011215497.0315084.796464.914309.94
202012111552.937808.713346.592231.06
202103108633.437604.343259.002172.67
202106463700.0832459.0113911.009274.00
202107323883.4322671.849716.506477.67
202110482788.5533795.2014483.669655.77
202111218770.8815313.966563.134375.42
202112219752.1215382.656592.564395.04
合计2913904.55203973.3287417.1458278.09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 公司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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